嚴格來說,柯建銘的此番被政媒兩界批評為“殺豬式發言”的歪論,也是抵觸台灣地區的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的,國民黨應當向“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提起申訴。
台灣當局為了標榜“性別平等”,在許多法律中都重視女性權益,尤其是在出任政治公職方面。因此,才有民進黨的一批女性,包括蔡英文、呂秀蓮、蕭美琴,及陳菊、鄭麗君、葉菊蘭等出任高級公職。
尤其是在“憲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訂各種公職選舉應規定婦女保障名額,“不分區立委”選舉各政黨當選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地方制度法》則規定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按照柯建銘“婦女回家當家庭主婦”的“邏輯”,蔡英文、呂秀蓮、蕭美琴,及陳菊、鄭麗君、葉菊蘭等,以及民進黨現任的女性政務官及“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早就應當被“炒魷魚”。
同樣“道理”,民進黨的女性中常委、中執委,及中央黨部的一級機構女性主管,還有地方黨部的女性主委,都應當回家當家庭主婦。
台灣“立法院”於二零零一年通過的保障婦女的平等就業權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是在民進黨努力推動十一年之下終於通過的。在未立法前,有很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女性員工年滿三十歲,或是結婚、懷孕就必須自動離職,或被迫離職;男女同工不同酬;公部門招募人員有些職務僅限男性報考、有些是壓低女性錄取名額、或對兩性採用不同的錄取標凖;女性在被錄取或分發後,很少獲得在職進修或升遷的機會等種種性別歧視。而在職場上,很多男性主管利用權勢性騷擾女性屬下,使其為了保住飯碗不敢聲張。另外,以前婦女不敢多請產假,擔心失去考績獎金。立法後,這些情況都得到改善。而當年有參與推動《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的柯建銘,竟然帶頭違法,屬於“立法者違法”,這比“知法違法”的性質更為嚴重,該當何罪?
柯建銘也於二零零五年積極參與推動《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該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兩項法律的不足,使民眾在工作場所、學校之外的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時可以藉由此法來保障。開該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之一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做出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柯建銘對盧秀燕有關“人家叫妳盧媽媽,就回歸家庭主婦,退出國民黨”,其實也是一種“性騷擾”,也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