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總結經驗,健全體制機制,使各種監督更加規範、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新修訂的《規定》,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農村基層幹部管理監督的實踐做法進行系統總結,主要從5個方面予以細化完善,形成有力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是充實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規定,明確要求做好農村基層幹部選育管用工作,強化農村基層幹部教育培訓,加強對農村基層各級各類組織“一把手”的監督。二是完善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增寫村民委員會財務收支聯審聯簽、村級財務收支委托代理記賬、村級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公開招投標等規定。三是增寫加強信息化建設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建立或者運用信息化平台,以科技手段強化對基層公權力的監督、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監管。四是完善報備制度,明確村級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應當按規定及時向鄉鎮黨委和政府報備。五是整合運用監督力量,強調縣級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村巡察全覆蓋,明確鄉鎮紀檢監察機構加強對村紀檢工作的檢查指導和村務監督機構的聯繫指導,要求有關主管單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專項審計,對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成員開展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
問:《規定》對責任追究作了哪些充實完善?
答:新修訂的《規定》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相統一,主要從4個方面細化完善責任追究相關規定。一是充實有關處理規定,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的農村基層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方式,要求對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農村基層幹部進行公開通報。二是完善不當利益處理規定,明確對農村基層幹部因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獲取的職務、職級、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三是增寫準確追責問責的規定,明確農村基層幹部履職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責任;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問題問責案件提級審核制度,防範和糾正對農村基層幹部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要求對受到誣告、錯告的農村基層幹部開展澄清正名工作。四是建立跟蹤回訪機制,強調黨組織教育引導受到處理的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認識錯誤,放下包袱積極工作,從“有錯”向“有為”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