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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香港普通法與大灣區商事規則銜接
http://www.CRNTT.com   2025-08-10 00:26:03


 
  其次,普通法判例制度具有靈活性和開放性等特點。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求,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採取“宜粗不宜細”的簡易立法策略,但抽象化的條文設計容易造成規則模糊、操作性不足等問題。此時,普通法判例模式通過雙重路徑破解這一困境。其一,法官不僅通過判例闡釋法律原則,還運用演繹推理、利益衡量等方式進一步彌補法律的漏洞,避免規則空白帶來的司法消極;其二,“遵循先例”原則在保障裁判統一性的同時,嚴格約束自由裁量權。這種“創制規則”和“遵循先例”相結合的方式,既回應了商事實踐的靈活需求,又維護了法律適用的整體穩定。

  再次,普通法制度具有“漸進修補”的功能。這一功能特性在實踐中體現為通過柔性手段逐步調整規則差異,而非通過剛性立法實現一步到位的統一。⑨以法律職業資格互認為例,若採用傳統立法統一化路徑彌合三地職業資格要求的差異,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協調成本,而且過於剛性的規範體系也難以適應大灣區的多元法律文化。普通法具有的“漸進修補”功能恰好為這類複雜法域的規則銜接提供了緩衝空間。探索在公證人、仲裁員等領域建立行業資格互認規則,它本質上屬於一種“軟法”,具體來說,是以一種行業自治自律的方式,自下而上地推動規則銜接。再借助跨境爭議解決實踐中的案例積纍,使專業資格的跨區域認可從規則共識轉化為判案依據。這種“軟法先行、漸進修補”的規則整合模式,既能規避傳統立法統一化的高成本,又能充分尊重三地法律體系的獨特性。

  在大灣區商事糾紛解決領域引入香港普通法,並非簡單地“複製粘貼”香港普通法制度,更不是對其簡化或改良,而是在尊重制度差異的前提下,利用香港普通法的特色和優勢,將差異轉化為動力,促進大灣區商事規則的有效銜接。正如有學者指出,應系統推進“香港+”,即以香港規則為基礎,引領大灣區規則制度國際化,最終成為全國建設統一大市場的示範。⑩

  四、規則銜接的具體路徑

  (一)總體構想:普通法特別司法區

  借鑒杜拜等國際金融中心移植英國普通法的經驗,結合中國近年來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局部試點,構建普通法特別司法區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路徑,具體指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建立一個特別的司法區,並適用以香港普通法為藍本構建的普通法規則體系。需明確的是,該司法區不同於香港和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區,其適用的區域和範圍有限,且需滿足以下構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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