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30日電/大公報報導,共同持有的樓契,業權可以分為“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就是各人平均享有物業權益。好處是當一份權益人離世時,該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人身上,而不會轉到去世業主的遺產內,完全繞過遺囑。聯權人只需向土地註冊處登記去世業主的死亡證,以及辦理簡單手續,聯權部分的樓契便轉讓至在世者。這個手續可留待賣樓時再補辦也可。
“聯權共有”樓契在夫婦中最常見,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送贈方式,只需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一般而言,“長命契”可避免遺產爭議。
分權共有:權益可依遺囑傳承
至於“分權共有”的樓契,該房產擁有人的份額,可以根據遺囑中規定的條款來傳承。
“分權共有”與“聯權共有”有何分別?假設一對擁有子女的夫婦共同買入一個單位,便需要在“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之間做出選擇,若然持有人希望賦予繼承人有更多控制權,例如有孩子或扶養人時,“分權共有”或會更適合及靈活。總括而言,選擇正確的擁有權,可確保遺產規劃合乎你的意願。
如果居屋業主逝世,其子女手上並未持有任何物業或只持有私人物業,子女們可以直接無條件繼承居屋業權,毋須進行入息或資產審查。在法律角度,這是繼承並非購買。但如果子女本身是居屋戶主,便無法繼承該居屋單位,因為房委會規定港人不能同時持有兩個居屋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