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之後,“立法院”對《刑法》一百條進行修訂的過程中,時任民進黨“立委”的陳水扁、謝長廷、蘇貞昌等人,包括柯建銘自己,都付出了巨大努力,終於把《刑法》一百條的“思想罪”拿下,改為“行為罪”。這被視為民進黨推進台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現在柯建銘竟然要復辟《刑法》一百條的“思想罪”,以“大刑”來“伺侯”國民黨的“立委”,這就不單止是“民主倒退”,而且也是對民進黨自己所為的“否定之否定”。
所謂《刑法》一百條,是指一九三五年頒布的《刑法”第一百條有關“內亂罪”的規定,原文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國民黨對台灣地區實施獨裁統治時,運用《刑法》一百條實施“白色恐怖”。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100行動聯盟”成立,以廢除《刑法》一百條為訴求,進行靜坐等街頭抗爭運動。恰逢當時發生“獨台案”,更助長了該項運動。後來經過朝野商討,實行“中間落墨”,保留“內亂罪”的罪名,但將“思想罪”改為“行動罪”,增加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的文字內容。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立法院”表決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條文。翌日,李登輝簽署頒布《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條文,為現行之條文。
《刑法》第一百條修正後,許多名列“黑名單”的異議人士可以自由回台,而言論“政治犯”在台灣自此成為歷史名詞,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據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做出釋字第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有關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等相關規定,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規定。“立法院”隨後將《人民團體法》和《國家安全法》的“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相關條文內容刪去。
如今,柯建銘卻竟然要走回頭路,復辟侵害人權,戕害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刑法》一百條,預示在“大罷免”過後,以“內亂罪”將國民黨“立委”送進監獄。聯想到賴清德的“十七條措施”,原來民進黨和柯建銘發動的“大罷免”,就是要復辟《刑法》一百條,對台灣地區實行法西斯獨裁統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