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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堅持理性實事求是 共同維護法治基石
http://www.CRNTT.com   2025-07-17 18:00:42


 

  而且必須強調,不論是終院的判決,還是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始終堅持香港的合法婚姻只包括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並不等同於合法化同性婚姻。在現時政府擬定的框架下,同性伴侶需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法律註冊為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後,才能在香港辦理同性伴侶關係申請。香港的法律承認機制僅限同性伴侶關係,絕對不等同於男女婚姻關係,這些都十分清楚而明確,絕對沒有任何轉圜餘地。

  這說明政府在擬定草案時,一方面執行了終院判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兼顧了社會上的顧慮和爭議聲音,盡最大努力平衡香港的實際情況、社會整體利益和公眾期望,務求達到“最大公約數”。而且終院當時亦明確表示,在制訂相關承認框架,包括其中所包含的具體權利和責任時,政府和立法機關享有彈性的酌情空間。事實上,不同國家或地區按照其憲制傳統、法律程序和社會價值觀來進行立法也是自然不過之事。

  目前有意見認為,政府要求同性伴侶須在外地註冊後才能在香港進行登記,會為相關人士帶來不便和不公。但正如上述,包括法院裁決在外,同性婚姻並不存在於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中。因此,先在外地註冊,確認有關關係為已作出承諾及穩定的關係後,再在香港進行登記,在現階段其實是最可行的辦法,不但可提供客觀的準則和清晰的驗證,而且也確保了行政程序的效率。對於登記人而言,也不必煩惱需提供大量文件來進行核實,就算仍有不便,亦僅限於最小程度。

  也有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中給予同性伴侶的權利仍有所不足,甚至有違終院的裁決。但當初裁決提出的核心要求,是讓同性伴侶受到法律保護,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擾。而現時的方案,一方面設立了法律承認機制,讓同性伴侶在透露其同性關係時免卻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擾,同時也給予了核心權利,讓同性伴侶可滿足“基本的社會需求”。這已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於對具體權利的制定,既然法院已表明有彈性的酌情空間,那政府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和整體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訂,也是合法合理。過於激進地推動同性平權,與“一刀切”否定所有同性伴侶權利,兩者都不符合香港的現實需要,不問緣由盲目跟從其他地方的做法,最後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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