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富里鄉鄉長江東成表示,自去年十月起即多次接獲“內政部”來文,要求依“國籍法”對鄧萬華執行解職程式。但公所經瞭解後認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屬於兩岸關係,非“兩國”關係,加上大陸方面根本不提供國籍放棄證明,致使陸配無法完成程式。鄉公所因此選擇透過辦理解職,使爭議透明化,並交由法院裁定其合法性。
有消息說,台灣當局“內政部”在一月查核全台議員與村里長等民代,發現五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進而要求村里長主管機關,也就是鄉公所、區公所等,依照“國籍法”辦理。鄧萬華是被第一個“開刀”的。
台北市鬆山區的新益裡長王敏茹也具有陸籍身分,但並未像鄧萬華被解職。台北市民政局表示,目前台北市未有裡長遭解職,有關裡長國籍疑義案,現仍由區公所查明中,但對於查詢國籍有其困難,會依個案情形認定研議處理方式。
但目前未有解職情形。王敏茹表示,在實際上要去大陸放棄國籍非常困難,基本上看官方怎麼處理,她都配合。
而在此之前,民進黨當局就曾“小試牛刀”,砍向前國民黨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她是第一位當選台灣地區縣市議員的陸配,但從她二零一八年參選,到後來就職,最後到二零二二年卸任,“中選會”與“內政部”都一路開綠燈,可見即使是在蔡英文時期,都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只要設籍台灣滿十年即可參政。但在賴清德上台後,“內政部”就突然搬出“國籍法”,以史雪燕未放棄“大陸國籍”為由,“馬後砲”地解除她早已屆滿卸任的議員職務。現在,則是直接向現任的陸配民代“開刀”。
正如鄧萬華和富里鄉鄉長江東成所質疑,根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屬於兩岸關係,並非“兩國”關係,因而民進黨當局此舉,是在身份認別領域,推動實質性的“新兩國論”。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是將整個中國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兩個地區的,並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並將大陸地區人民界定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亦即兩岸人民之間衹有“戶籍”之別,沒有“國籍”之分,因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儘管台灣當局是站在其立場,將整個中國視為“中華民國”,但也畢竟是認定“一個中國”,而沒有將大陸地區視為“其他國家”。因此,《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定居並設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職,並沒有提到“國籍”的限制。實際上,既然《兩岸關係條例》是基於“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也就無需涉及“國與國”的規範問題。而民進黨當局這種做法,就是公然在實質性地推動“新兩國論”。
其實,就連“內政部”這件解職處分的公文,也沒有引據法律條文,就可知其“心虛有鬼”。而公文中又說明所謂的“其他國家國籍”係指“中國大陸地區國籍”,更是指鹿為馬,因為“中國大陸地區”都不是“國名”。
還有一個問題是,村長職務不同於由“政府”指派的鄰長,而是由選民選舉賦予,其行使職權的正當性來自民意,若當局未預先設立參選“門檻”,卻於任內強制解職,等於是變相剝奪人民參政權。什麼“民主進步”,簡直是反民主、大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