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黃國昌也是“二年條款”的重要“利益相關者”。因為他不但是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而且更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的總召。如果實行“二年條款”,在明年一月三十一日,他的這兩個身份都將失去,再難以在“立法院”馳騁縱橫。但在接任民眾黨主席,及經歷了系列的社會活動尤其是“救柯”及“反惡罷”之後,黃國昌已經將“小草”盡收囊中,儼然成為“小柯P”,而且也積累了在“二零二六”大選以至“二零二八”大選中,與中國國民黨合作協調的“籌碼”,因而失去在“立法院”的“舞台”,還有政黨政治及社會的更大“舞台”。雖然在微觀上說,當“立法院”黨團總召,比單純當黨主席更有權力;但從宏觀角度看,黃國昌卻是“退一步海闊天空”。
黃珊珊卻不同,因為她一旦離開“立法院”,就將“四大皆空”、“乜都冇曬”。本來,她因為涉及民眾黨“二零二四”大選的假帳風波,作為時任競選總幹事而引咎辭去民眾黨中央委員職務,並被中評會議決停權三年,因而其“立法院”黨團副總召職務也隨即遭停職,並因此而不得被民眾黨提名參選台北市市長及參與初選。黨內也曾有過要求她辭去“不分區立委”的聲音,但中評會開會對此並無共識,而她也希望能夠維持這個政治公職。現在,連僅存的“不分區立委”也將隨著“二年條款”而自然失去,就將是“政治失業者”了。除非,是以其一向的“牆頭草”姿態,加入民進黨,由民進黨委以公職或提名再次參選台北市長,以干擾“藍白合作”。
黃國昌抬出柯文哲的“招牌”,對於黃珊珊來說,就具有“大石責死蟹”的動機及效能,因為黃珊珊對不起柯文哲。實際上,柯文哲對黃珊珊是“照顧周全”,除了是將她從台北市議會議員提升為台北市副市長,及以民眾黨的名義支持她參選台北市長之外,還將她名列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名單,排列在第一的“絕對安全”位置,當選後又支持她出任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算是“仁至義盡”。
但在“二零二四”大選中,黃珊珊作為柯文哲的競選總幹事,卻是對政治獻金的監管失察,導致柯文哲陷入“政治獻金案”,連同“京華城案”等案而被檢調機構調查並聲押、起訴,而台北地院也連續多次裁定羈押禁見或延押。更嚴重的是,在民眾黨與國民黨商討“藍白合”的過程中,本來在馬英九的見證下,已經達成“六項共識”,兩黨承諾將共同為台灣第三波民主改革建立典範,並同意除“國防”、“外交”和兩岸關係由“總統”決定外,其餘部會將按照各黨派“立委”席次分配。民眾黨將主責監督制衡,而國民黨則負責建設發展。如果“藍白合”成功,就將能實現“下架民進黨”的夙願,而且黃國昌也將能出任其念茲在茲的“法務部長”,以推動司法改革。
但由於黃珊珊擔心“戰鬥藍”要成立特偵組追查其胞兄黃曙光的“潛艇自造案”,因而攪黃“藍白合”,不但導致未能實現柯文哲以至六成民意“下架民進黨”的夙願,而且還導致柯文哲鋃鐺入獄。當然,連黃國昌的“法務部長夢”也未能圓。
因此,黃國昌顯然是要以“犧牲小我”,來將在客觀上對柯文哲“恩將仇報”的黃珊珊“拉下馬”,以禀告柯文哲。顯然,黃珊珊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在民眾黨內尤其是“小草”、“柯粉”的心目中,是破壞“藍白合”的“戰犯”,繼續擔任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也是很“冇癮”,因而不如歸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