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網評:任建峰案對律師職業倫理的警示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曉鋒(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博士)
香港特區律政司22日在《憲報》公布,律師紀律審裁組上月裁定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因違反律師職業操守被除名,並需支付81.66萬港元訴訟費用。這一裁決不僅是對個別律師違規行為的嚴正處置,更是香港法治體系在複雜國際環境下堅守專業倫理、維護司法尊嚴的鮮明宣言。對此,筆者將從“法理基礎”“職業慣例”“倫理操守”三個維度展開分析,闡明此案對香港法治建設的里程碑意義。
裁決依循普通法核心原則,程序與實體雙重合法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裁決,本質上是香港普通法體系下“專業自我規管”(self-regulation)機制的典型實踐。律師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有權對涉嫌違反職業操守的會員展開調查、聽證並作出懲處。本案中,審裁組經長達一年的證據收集與庭審,認定任建峰於2023年5月公開呼籲美國政府制裁參與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此行為構成三大法理違規:
其一,違反“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
普通法下,律師對司法系統的忠誠是職業倫理的基石。任建峰作為持牌律師,公然要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司法程序,直接違背了《香港律師執業行為守則》“不得採取任何可能損害司法獨立或公正的行動”的規定。其所謂“沉重心情”的辯解,在法理上無法構成免責事由——正如法官在裁決中強調:“專業操守不因主觀動機而改變性質,只因客觀行為而判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