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國際調解院調適中美貿易摩擦的功能定位與實施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25-09-16 13:42:56


 
  (三)事後:效能發揮難以保證

  第一,執行保障機制有待健全。國際爭端事件得到妥善解決的標志不是爭端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是當事人實際履行調解協議。⑬調解的本質特徵決定了協議的履行依賴當事方自願參與調解。然而,若想要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往往需要完善的執行機制支撑。目前,國際調解院尚未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公約第七章第四十一條規定,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可由締約國根據其可適用的法律予以執行,締約國需要談判達成一項本公約議定書,并在其中規定締約國執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此條款表述較為籠統,對“公約議定書”也未能提供具體的指引方向。一旦爭端當事方拒絕履行調解協議,國際調解院會缺乏具體的執行細則和有效的制裁手段,以確保協議得到履行。例如,中美雙方在2018年開始互相加徵關稅,爆發所謂的“貿易戰”。為了緩和局勢,雙方於2020年1月簽署了“第一階段經貿協議”。2025年5月,美國總統特朗普發文悍然指責中國“完全違反了”與美國達成的初步貿易協議,宣稱中國違背了暫停對美實施報復性關稅的協議,并揚言將采取行動予以回應。而中方認為自身已經盡力履行了協議,但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未能完全達標。同時,中方指出美方未兌現“取消關稅”的承諾。目前,中美雙方僵持不下,“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缺乏執行保障機制是重要成因。相比之下,《新加坡調解公約》創設直接執行機制,約束細則明確且執行保障力度較大。此外,公約對協議執行監督未作任何規定,缺乏對當事方履行協議進度的實時跟蹤手段,容易導致協議執行效果不佳。⑭因此,就目前而言,執行保障環節是國家調解院調適中美貿易摩擦工作中的薄弱部分,在後續開展調解事務過程中,可能會陷入類似於上述案例的尷尬境地。

  第二,缺乏穩定的資金保障。國際調解院的日常運作、案件調解、人員培訓等工作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現階段,國際調解院的成員國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常面臨較為嚴重的財政困難,影響其對國際調解院相關事務的參與度與資源投入力度。根據公約第九章規定,國際調解院的基本財政資源包括締約國繳納的年度會費和國際調解院的收入,亦可接受政府、國際組織、個人、公司和其他實體的自願捐款。其中締約國的年度會費依照議定的分攤比額表確定。目前,公約尚未明確可持續的資金籌集模式,組織日常運行主要依賴成員國的會費支撑。然而,受部分成員國經濟狀況不佳、政治意願變化等因素影響,後續可能會出現會費繳納不及時、不足額的情況發生,從而影響國際調解院的正常運轉。尤其是中美貿易摩擦自2018年啓動“301”調查至今已持續7年,依據目前態勢,雙方爭端的解決仍需經歷較長過程。在此背景下,若國際調解院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將難以支撑後續中美貿易爭端的實質性化解。即便是全球最大、最具影響力的國家組織聯合國,都因美國長期拖欠會費,計劃於2025年啓動大規模裁員和預算削減,涉及近7000個崗位20%的預算縮減。⑮由此可見,若國際調解院後續出現成員國欠費情況,中國作為該組織的重要參與方,可能面臨與在聯合國類似的處境——承擔著高於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的會費比例,而這一比例與發展中國家整體經濟實力不完全匹配。鑒於此,國際調解院亟須完善自身的資金籌備機制,以保障國際調解院的良好運行。

  三、實施策略

  (一)強化組織信任度與認可度

  針對中美貿易摩擦現狀,中國可聯合其他受美國貿易“霸權主義”影響的WTO成員國,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訴訟。通過列舉美國制裁行為違背WTO最惠國待遇、關稅減讓等基本原則的證據,推動WTO做出裁決,從國際規則層面遏制美國的非法行徑。若美國不遵守WTO等多邊協議的裁決,可通過邀請全球知名專家,對美國的不正當行為出具專門的法律意見書,并通過國際媒體平台、權威法律期刊等渠道廣泛宣傳。由此對美國的不當行為施加輿論壓力,引導國際輿論向客觀、公正的方向發展,減少國際社會對香港的誤解,為國際調解院的後續運作營造良好外部條件。此外,國際調解院應定期舉辦國際記者會,邀請中美企業代表、國際法律界人士參與,向世界展示國際調解院法治建設最新成果。

  中國應積極開展與美國、俄羅斯、印度等大國的雙邊外交對話,利用聯合國安理會會議、G20峰會等多邊外交場合,推動大國就國際調解院議題進行討論。可在保證發展中國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承諾在國際調解院後續的規則完善過程中給予大國提供充分的參與權和決策權,增強大國對國際調解院的認可度。必要時,可推動中美兩國元首及其他大國領導人就國際調解院相關事宜舉行座談會,探討大國參與路徑,提升國際調解院的權威性與代表性。此外,組織專業團隊奔赴美國及其他西方國家,針對當地企業、商會及民衆開展關於國際調解院的實地調研,瞭解其對該組織的認知程度與關切問題,并進一步宣傳國際調解院的核心理念和現實意義,營造良好的國際信任氛圍。

  (二)提升調解程序合理性

  可成立由國際權威專家、相關領域學者組建的團隊,深入剖析《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針對國際調解院在不同類型爭端調解中的法律問題開展研討,尤其是中美之間的貿易爭端。基於前期研究成果,可配套制定《國際調解院規則制定指南》,為後續規則完善提供方向指引。國際調解院可效仿《新加坡調解公約》,與國際知名仲裁機構進行合作,實現仲調分離并銜接,減輕當事人行政負擔,築牢多元解紛的根基。為提高國際調解院的調解效率,可引入輔助性數字技術。例如,通過“互聯網+”建設多語網站和綫上調解平台,調解當事人可通過該平台進行登記、申請調解、查詢調解進程等,調解員也可以在平台上選擇接受或拒絕調解員任命。⑯此外,可在國際調解院內部設立專門的規則協調委員會,要求每2-3年對國際調解院的公約體系進行審查,收集各成員國在公約實施過程中的反饋意見,結合國際環境變化,及時進行規則更新,避免規則衝突。

  為打破人才困境,可通過國際媒體、法律網站、高校就業平台等渠道,面向全球公開招聘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跨文化溝通能力、國際事務處理經驗等素養的調解員。國際調解院還可以與WTO、國際刑事法院開展合作,請求相關權威機構推薦具有豐富國際法經驗的專業人才作為調解員候選人,構建涵蓋不同專業背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調解員隊伍,滿足國際調解院處理中美貿易摩擦爭端的需求。同時,應配套制定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機制。培訓內容應包括國際法前沿理論、國際調解實務技巧、跨文化溝通策略、新興領域法律問題等。對於考核不達標的調解員,給予一定期限的整改期,確保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始終保持較高水平。此外,香港特區政府可與國際調解院合作設立“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整合香港大學法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以及國際法律培訓機構資源等本地優質法學資源,定期為調解員開展培訓,提供法律專業學生的實習崗位,吸引此類人才參與國際調解院建設。

  (三)健全效能發揮機制

  各成員國應當選派代表,組成專門的執行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調解協議的執行,確保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定期發布執行監督報告,向國際社會公開調解協議執行情況,接受各方監督。必要時可引入國際權威法律監督機構、非政府組織等作為第三方,獨立評估國際調解院的執行工作,增強執行公信力。另外,可與WTO等國際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當國際爭端的調解協議達成後,及時同步相關信息,利用全球監管數據資源與信息網絡,協助國際調解院跟蹤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若調解協議當事方出現執行不力或拒絕執行的情況,如美國可能因中美貿易摩擦或自身的政治變動而拒絕執行某些相關協議,可通過國際調解院官方網站、國際媒體合作平台等渠道,發布違約方信息及不當行為,降低違約方在國際社會的聲譽。

  通過宣傳國際調解院在促進國際和平、穩定全球經濟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發起設立“國際調解院專項基金”,向各成員國政府、國際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募集資金,并積極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溝通,申請專項資助。對於捐贈專項基金的國際企業,可給予榮譽表彰,并在國際調解院的商業合作、調解服務等方面提供資金優惠,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支持國際調解院發展。在國際調解院內部,應完善財務管理機制,定期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與調整。雖然《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提及攤款可考慮締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但應重新審視成員國會費制度,可綜合考慮成員國經濟規模、貿易活躍度、國際影響力等因素,結合全球GDP排名,確定會費比例。對於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成員國,在調解院項目合作、資源分配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保障國際調解院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結語

  國際調解院的成立,一方面,代表了中國采用和美國不一樣的方式,實質性地承擔大國責任,堅定了自身作為多邊國際貿易秩序維護者的立場;另一方面,國際調解院采用“和合文化”告訴世界,對話永遠比對抗更接近答案,和平才是人類最大的公約數。國際新秩序的構建并非一蹴而就,更不能靠武力和槍炮來構建。國際調解院為調適中美貿易摩擦、處理國際爭端事務提供了一個可借鑒的範式,未來勢必有更多相關國際組織成立,以承載人類社會對和平解決爭端、共建公平秩序的殷切期待,為推動全球和平發展和多元化治理提供方案。

  本文為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4年度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專項委托項目《港澳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實施的法治保障研究》(批准號:GD24XFZ20)、廣東省本科高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建設項目“‘邏輯-過程-目標’三維交叉融合的跨境數據法治人才培養策略研究”(項目編號:粵教高函〔2024〕9號)、廣東省本科高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廣東工業大學-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社會實踐教學基地”(項目編號:粵教高函〔2024〕9號)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國際調解院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提供新平台》,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25/0531/c40531-40491653.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②《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人民日報》2024年7月22日,第1版。

  ③《中美并施高科技制裁:美國商務部再“拉黑”11個中國實體,中國啓動反制》,https://tech.ifeng.com/c/8fvAbxGP6xy,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④霍建國,佟家棟,趙宏,等:《WTO成立三十周年與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國際經濟評論》2025年第1期,第9-38頁。

  ⑤李大偉:《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經貿規則談判的經驗、教訓及啓示》,《現代國企研究》2024年第6期,第123-128頁。

  ⑥“毛振華:全球關稅博弈下香港突圍之道”,https://mp.weixin.qq.com/s/KH5s7-rZsfv-P-Gk7kFlog,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⑦謝波,邱芳婷:《中美戰略競爭背景下美國對香港的制裁:發展演變、主要特點與應對路徑》,《港澳研究》2024年第1期,第24-37頁。

  ⑧《中美經貿摩擦沒有“速勝”的捷徑》,https://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gal?articleId=184480,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⑨羅子駿,吳惠國:《中國式調解的智慧和意義——以應對現實國際衝突為例》,《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24年第3期,第76-80頁。

  ⑩孫勁,紀小雪:《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背景、基礎及進展》,《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3-16頁。

  ⑪《我國商事調解發展現狀、問題及完善路徑研究——以廣東省為例》,https://mp.weixin.qq.com/s/toT3ZrIHyKyKiNvxYb9Pbg,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⑫李茁英,肖璟翊,韓婷,等:《美國商事調解制度概覽》,《人民調解》2023年第3期,第56-60頁。

  ⑬陶立峰,周舟:《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困境與改進——兼評UNCITRAL《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準則》》,《海峽法學》2024年第3期,第51-61頁。

  ⑭《國際商事調解丨案例精選(一百八十四):調解先行敦促托底 糾紛解決“先禮後兵”》,https://www.ccpitzj.gov.cn/art/2025/2/14/art_1229574285_47713.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⑮《資金緊張 聯合國擬大幅削減預算并裁員》,https://www.xinhuanet.com/20250530/da7dfbd8ec7b4b04a0b2d2bc7855bde7/c.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6月5日。

  ⑯許軍珂,王曉傑,《國際調解院:國際爭端解決的新平台》,《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23年第5期,第136-148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7月號,總第331期,P105-112)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