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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賴清德謬論不但“違憲”且是戰爭叫囂
http://www.CRNTT.com   2025-10-30 11:12:33


 
  而一九九二年由兩岸官方授權的民間組織台灣海基會和大陸海協會達成的“九二共識”,就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達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簡稱“各表一中”。其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兩會都顯示了“尋求國家統一”“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
  
  即使是台灣當局以其“一中各表”的不全面不準確的表述來詮釋“九二共識”,其核心也還是一個中國,而且追求國家統一。
  
  實際上,台灣地區實行的“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關係條例”等法律,至今皆明文規定以“國家統一”為目標,證明“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海峽兩岸之間『非』國與國關係”。因而推進國家統一、推動法理統一,完全合“憲”合法。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無條件投降,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日本天皇宣布接受《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歸還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給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省正式回歸中華民國(當時中國首都位於南京,受降典禮在台北中山堂舉行),自此,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恢復國家統一狀態。
  
  隨後,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台灣省參議會選出“制憲國大代表”台灣省代表十七人,赴南京參加“制憲國民大會”。這就充分證明,在一九四六年憲法頒布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是處於國家統一狀態。
    
  而憲法第四條明文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也證明,一九四六年憲法頒布時,台灣省已屬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係國家統一狀態。
  
  一九九一年,台灣當局進行“修憲”,民進黨的“國大代表”也全程參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劈頭第一句就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並於內文授權“立法院”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亦即“兩岸關係條例”。而“兩岸關係條例”的第一條也明文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
  
  而“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關係條例”中有關“國家統一”的關鍵詞,至今仍然保持,因而證明台灣當局至今仍以推動國家統一為目標。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憲法增修條文”還是“兩岸關係條例”,在制定時明確寫上“國家統一前”;而在後來的歷次修訂時,沒有一次要刪除“國家統一前”。而在此過程中,民進黨的“國大代表”和“立委”都全程參與予以背書。包括賴清德本人,於一九九六年在台南市第一選舉區當選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並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參加的第四次“修憲”,都沒有刪除“國家統一”的關鍵詞。
  
  不是沒有民進黨人提出過要刪除“國家統一前”及修改“固有疆域”,但都遭到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的壓制。而賴清德現在竟然拋出“反對推動統一”,可能就是對民進黨“立委”祭出“修憲動員令”,要刪除“憲法增修條文”的“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並在此基礎上,策動修改“兩岸關係條例”,拿掉其第一句“國家統一前”。
  
  祖國統一是民族復興大業的重大標誌,十四億人民完成國家統一的意志堅如盤石,大陸絕對有能力、有決心、有信心完成勢不可擋的國家統一,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勢力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也絕不為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留下任何空間。“台獨金孫”賴清德等“台獨”分裂勢力一再挑釁並頻頻突破紅線,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玩火,打響“以武拒統”的第一槍,等待的必然結果是,首戰即終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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