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遇車禍 法院有哪些判決依據?
徵求意見稿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被侵權人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機動車一方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為由,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過錯程度等事實判斷。
法律專家 岳屾山:我們說像親友、同事之間的這種搭便車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那這個在法律上我們一般稱之為是好意同乘,既避免了讓這種善意提供幫助的駕駛人因為普通的過失而承擔過重的責任,那也確保了當駕駛人確實存在嚴重過錯的時候,搭乘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