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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監院”:無法接受
http://www.CRNTT.com   2024-05-28 20:53:17


監察院外觀一隅。(中評社 資料照)
 
  “監察院”說,“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形,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

  “監察院”表示,經審視剛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

  “監察院”指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

  “監察院”也說,第6屆“監委”就任至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超過5萬6000餘件,提出900多案的調查報告,提案糾彈近150人,凸顯監察權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固然“憲法”幾經增修,“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

  “監察院”指出,五院同為憲政機關,應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任何憲政機關職權行使應繫諸於“憲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畫定並允許的框架,才是民眾期待的“民主法治國家”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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