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工程技術可行性,如果想以工程技術克服自然環境障礙,經0403強震洗禮後的太魯閣地區,即可證明人定難以勝天,儘管持續進行邊坡穩定工程,然而每回只要大雨就有土石崩落危及行車安全之虞。
第四是社會經濟環境可行性,人口在五萬人以下城鎮,如果當地未能有穩定的就業型態,一旦交通可及性提高,將造成人口外流。花東地區多靠觀光收益,當太魯閣景區未恢復前,花蓮如無新的地方產業可以支持民眾就業,方便的交通恐加速青壯年到外地謀生,使得當地人口更加老化,反不利地方發展。且目前已有荒野保護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20多個環團聲明反對,並要求“國會”撤回花東三法。
最後是立法前例,交通建設計劃案係屬行政權,並無法案規定,建議可於委員會做成決議或者預算審查時提出附帶決議。個案計劃用專法立法之前例甚少(特別條例有前例可循)。實際上,花東快、國六東延、高鐵延伸東部3項交通建設,目前都已在“交通部”進行評估,是否有必要設立專法有待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