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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罷免案票數應多於當選票數才成立
http://www.CRNTT.com   2024-06-07 16:01:01


趙少康。(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6月7日電/藍白聯手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後,執政的民進黨除了展開覆議、“釋憲”意圖扳回一城外,更鼓動地方醞釀發起罷免藍委行動。對此,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今天表示,單一名額選區需要極高票數才能當選,卻只要相對少的票數就能罷免,呼籲修正選罷法:唯有罷免票數超過當選票數,罷免案才能成立。

  趙少康說“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定義的“公職人員”包含甚廣,從中央“立法委員”到地方議會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區長和村里長都算。對於單一只選一人選區,當選票數高但需罷免票數少,對於復數多選選區,當選票數少但需罷免票數多,都是奇怪的現象。

  按照選罷法規定,罷免分為三階段:

  1,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2,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3,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趙少康指出,以“立委”或縣市長單一選區為例,競爭激烈選區投票率大概在70%上下,主要候選人2人捉對所殺,當選票數應該在36%以上,落選者也應該會有超過四分之一即25%的選票。

  趙少康表示,當選者被落選者陣營仇恨動員罷免時,很有可能獲得25%的罷免票數而被罷免,仇恨力量大,原來支持者再投票意願不會太高,當選需要36%選票,罷免只要25%的選票。

  趙少康說,以實際數字解釋,假定某選區全體選民100萬人,投票率70%投出70萬票,當選需要35萬1票或更多,落選者拿到35萬差1票或更少。罷免時只要有25萬1票投罷免,且多於反對罷免者,原當選人就會被罷免,我當選需要35萬1票,罷免我只要25萬1票,差10萬票,合理嗎?

  趙少康認為,而對復數選區的議員來說,剛好相反,也許6-8%選票就可當選,但罷免卻要25%以上,票數也差太多。

  趙少康表示,台灣公職人員現在都是四年一選,沒有萬年公職,定期改選就是定期淘汰。為了政治的安定性,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不應該動輒發動罷免,尤其是輸不起的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

  最後趙少康強調,選罷法應該立即修正,罷免票數需要多過當選票數,我10萬票當選,你就不能夠用9萬票甚至更少罷免我,必須用10萬票以上罷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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