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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女空服員製服。(照:長榮航空粉專) |
人權會另提醒,權責機關未參照CEDAW規定判斷性別歧視,亦未訂定指引協助雇主遵守公約、避免歧視;針對集體性別歧視問題,工會無法以當事人身分進行救濟。有關空服員制服鞋襪樣式的健康與安全風險評估,權責機關未積極研究或訂定指標,亦未督促國籍航空公司採取預防措施,卻以國際民航組織未有相關規定,否定國外研究對於提升空服員服裝安全的建議。是以,難謂政府已充分履行國家義務,防免女性空服員遭受歧視。
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在處理申訴時,應嚴格要求雇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之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另建議政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