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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2800萬交保 桃園地院裁定書曝光
http://www.CRNTT.com   2024-08-28 09:30:02


桃園地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中評社桃園8月28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7月11日遭收押禁見,至今已邁入第49天。桃園地檢署27日下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等11人,並對鄭具體求處重刑12年。鄭在27日晚間9時30分召開移審庭,歷經3.5個小時的檢辯攻防後,鄭遭桃園地院裁定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

  桃園地方法院針對鄭文燦案新聞稿如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度金重訴字第4號新聞稿

  一、被告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黃芷蓁、廖家興、謝淑惠、黃華炳、蔡明熙、游琦俊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於2024年8月27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141、29813、34153、40412、40439、41683、41684、41685號),其中偵查期間遭羈押之被告鄭文燦、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亦一併移送本院,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補充要點規定,公開以人工抽籤方式辦理分案,抽中廖奕淳法官(群股)擔任受命法官,依本院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江德民審判長(典股),陪席法官為黃皓彥法官(育股)。

  二、就被告鄭文燦部分:

  1.經合議庭訊問後,被告鄭文燦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惟有同案被告之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佐,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2.另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鄭文燦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另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於同一時間已經司法機關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已有一段期日,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院參以被告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審酌“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上開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質言之,檢察官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已清楚指出被告本案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嗣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3.綜上,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以達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諭知如上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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