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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檢察官陳嘉義、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在28日凌晨面色凝重的走出桃園地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8月28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7月11日遭收押禁見,至今已邁入第49天,27日在檢方起訴後,終於在28日清晨交保重獲自由。桃園地院裁定理由認為檢察官偵查已經完備,因此無羈押必要,且依照目前法律規定,檢方起訴移審法院後,將交由法院全權審判,檢方不得再提抗告。
桃園地檢署27日下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等11人,並對鄭文燦具體求處重刑12年。桃園地院27日晚間9時30分召開移審庭,歷經3.5個小時的檢辯攻防後,鄭在28日凌晨1時25分被桃園地院裁定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但因籌保釋金花了近2小時,加上法院清點保釋金又花了約1.5小時,所以鄭直到清晨5時2分才步出地院重獲自由。
根據桃園地院的裁定書指出,鄭文燦雖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鄭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權衡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鄭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為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鄭面臨未來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刑責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但桃園地院另審酌檢察官偵查已經完備,鄭文燦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遭羈押禁見已有一段期日,重要證人亦已具結證述,參以鄭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記錄可佐,檢察官已清楚指出鄭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