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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民眾黨陣營以司法調查中的弊案類比重大經建計劃亞灣2.0的行為,高市府嚴正譴責。(照:高市府提供) |
不過,高雄市細部計劃只能給營運總部5%容積獎勵,高雄市卻給了4倍,達到20%,而且還不是法定的“營運總部”,而是“企業總部”。他們質疑林欽榮“你給亞灣開發計劃多3倍的容獎法律依據是甚麼?”
全程旁聽的民眾黨籍“立委”張啟楷受訪表示,林欽榮是2018年就離開台北市政府的前副市長,北檢好像是找來復仇者來復仇的感覺,林欽榮的證詞雖對柯文哲不友善,但在法院內是要講求證據的,當“監察院”提出京華城案糾正、容積率是560%時,林欽榮早就不在台北市府。好像是找清朝的官來談“民國”的事,但他看柯文哲還是很有信心,柯律師手上是有一些王牌。
對此,高市府表示,亞灣2.0範圍43.54公頃皆為公有土地,2002年9月30日即被公告為都市更新範圍。“行政院”2023年核定亞灣2.0計劃後,市府依都市計劃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都市計劃變更,並限定適用範圍,為公有土地發揮最大效益。反觀,京華城案為純屬私人財團的一宗土地利益,並未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卻違法準用都更獎勵,涉弊遭司法調查中。對於政黨人士混淆視聽,將政府重大建設類比調查中弊案,高雄市政府予以嚴正譴責。
高雄市都發局說明,亞灣2.0為“行政院”核定的重大經建計劃,該容積獎勵內容,主要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申請者投資計劃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反觀,京華城案未在都更區域內,且未經合法法源及程序,逕予私人財團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且衹有唯一一宗土地的私人財團受益,兩案大相逕庭。
都發局強調,亞灣2.0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劃法第85條訂定的高雄市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的規定,適用範圍為亞灣2.0區域43.54公頃,區域內包括國有事業、公有土地等皆適用。且符合“內政部”所頒定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8點:依第7點(細部計劃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訂定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劃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劃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