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說,民眾黨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係根據釋字665號解釋,因羈押對被告身體、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因此應慎重從事,應確實要在“無其他替代手段”,並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才得以羈押。
民眾黨團表示,此外,現行《羈押法》僅規定檢察官“得”於法院審理羈押時到場,並未強制要求檢察官到場;我們也修正規定,定明法官為羈押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民眾黨團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檢方若要推翻原則進行羈押,應提出充分證據,這樣的原則早已為台灣最愛效法的德國、日本立法例所採用。這樣的修法不是為了柯文哲,而是為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民,是為了讓台灣的司法,維持應有的程序正義,是為保障基本的人權保障,是不讓濫權羈押,繼續侵害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