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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委員會。(照片:“立法院”“國會”頻道) |
中評社台北10月30日電/台灣周遭海纜頻遭破壞,“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纜7法”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行政院”9月18日修正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與船舶法等“海纜7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9日進行法案詢答,今天繼續逐條審查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