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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地檢署。(中評社 資料照) |
“中選會”審查後刪除條件不符者,因罷免案不足規定人數,要求10日內補提,張芳碩等人因此以尚未使用的提議人加以編碼造冊,3月5日再次前往“中選會”提交 1424件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名冊。
屏檢表示,被告許宇甄、黃碧雲、李得全及謝姓、隋姓、柯姓、萬姓黨工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嫌;盧縣一、張芳碩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幫助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嫌,9人均依法提起公訴。
屏檢指出,另涉案22名志工及黨工,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緩起訴1年,並繳納5萬元、參加法治教育;另14人罪嫌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