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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新聞台於2020年換照被否決。(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5日電/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2020年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相關行政訴訟持續進行中。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國民黨團於今日“立法院”會中提案將此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的修法說明指出,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多元資訊與新聞價值之展現,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到公眾監督,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故新增捍衛新聞自由作為本法所訂立之目標。
由於過往曾發生NCC否決中天換照爭議,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對於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9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新台幣500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之處分,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
草案也新增,主管機關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應先協助輔導改善,有改正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改正或令限期補正資料期間,主管機關應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2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一次;該事業於臨時執照延長期間屆滿未完成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草案並指出,本條修正前未經輔導改善且原執照期間已屆滿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得於修正後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劃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申請遭駁回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如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執照仍為有效,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草案還規定,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或滅失後,主管機關應回復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
此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照滿6個月後,主管機關仍未作成決定時,視為許可換照,主管機關不得另為其他處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換照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