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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會現場。(中評社 莊亦軒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議門檻,賴清德今年1月公布施行,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202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修法“違憲”,但僅有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隨後,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
三位大法官意見書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今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三位大法官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三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