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旅游者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衆開放的;
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落實帶薪休假
條例指出,為促進旅游消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這其中就包括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倡導錯峰休假和彈性作息,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指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低價開放或者免費開放,鼓勵開發適合大衆消費的旅游產品。
鼓勵興辦民宿
除此之外,《條例》還首次將民宿概念植入國內法律法規中,賦予民宿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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