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首次明確設置軍隊儀式中的“鳴槍禮”環節。在為“參加作戰、訓練和執行其他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犧牲的軍人”舉行葬禮儀式,以及紀念儀式中設置“鳴槍禮”環節,並明確了禮兵人數、鳴槍次數、實施步驟、動作要領等規範,以更好地表達對烈士的褒獎、悼念和尊重。
第六,首次明確了軍人體重強制達標要求。條令明確“軍人應當嚴格執行通用體能訓練標準,落實軍人體重強制達標要求”,把訓練標準轉化為對每名軍人的強制行為規範,體現了對新時代軍人素質形象的更高要求。
第七,首次對軍人和軍事單位的網絡信息行為進行全面規範,為部隊管理提供了依據。新條令取消了因工作需要並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方可使用移動電話的限定條件,明確“軍人使用移動電話,實行實名制管理。旅(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對使用人員的姓名、部職別、電話號碼和移動電話品牌型號,以及微信號、QQ號等進行登記備案”。明確“基層單位官兵在由個人支配的課外活動時間、休息日、節假日等時間,可以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第八,首次明確“女軍人懷孕和哺乳期間,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宿”。新條令對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些具體事項也作了更加科學合理、更為人性化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