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發布會上,國防部新聞發言人吳謙就解放軍對待香港目前形勢發展如何處理時回答,“在《駐軍法》第三章第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環球時報》報道,記者查閱發現,《駐軍法》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這一條基本明確了香港駐軍協助維持香港社會治安的時機和程序。
此外,《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從這一條看,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極端緊急狀態,香港駐軍同樣也能參與維持社會治安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