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繼續推進,“兩岸一國”的立場得到台方正式認可後,除了奧運會等少數高能見度的國際活動嚴格要求暫時不出現台灣方面的“國號”、“國旗”、“國歌”外,一般性的國際活動不再公開直接干預台灣方面政治符號和政治象徵的出現。
第五,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大陸在兩岸交流交往場合中遇到的台方“中央機構”,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少數機構外,可考慮逐步放寬稱謂限制。作為第一步,“陸委會”、“海巡署”、“環保署”等與大陸方面的中央部委名稱不衝突的台方“中央機構”,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加引號;其主管官員頭銜可直接稱呼。隨著兩岸政治互信的增強,第二步則可在兩岸之間開放使用台方與陸方同名的大部分機構的直接稱謂;第三步,在兩岸政治互信進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可以在兩岸之間直接稱呼台方所有官職,甚至包括台灣當局領導人的正式頭銜問題也可以進行有意義的積極探討。
第六,在兩岸強化領土主權一體性並共組跨兩岸治理機構之後,可以考慮比照兩岸場合的做法,分階段在國際場合直接稱呼台灣方面機構名稱和官員頭銜,但“國防部”與“外交部”仍然應技術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