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人》雜誌在《仍然是一片充滿麻煩的海洋(Still a sea of troubles)》一文中指出,縱使《宣言》意義重大,究其性質而言,也僅僅是一份“宣言”而已,不屬於國際法律文件,而只是南中國海有關國家間的政治承諾書。國際承諾的維繫,較多的依靠國際道德力以及所謂的“君子”精神,其約束力遠弱於國家間的條約。
《聯合早報》亦撰文指出,《宣言》對其所能覆蓋的地域範圍並未明確界定。在準備《宣言》文本時,有關國家就《宣言》所適用的地域範圍分歧明顯。所以在《宣言》中也沒有對地域範圍給予明確地分界,只是以“南海”而籠統稱之。
與此同時,台灣地區未被包含在簽字方中,台灣情況特殊,但同時又占據著大量南海島礁。如此一來,便將南海爭端與兩岸關係掛鈎,導致了問題的富在華。
另外,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周江在《南海問題研究》上撰文指出,在處理南中國海爭議時,我國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可以說,《宣言》的簽署實為中國以局部利益換整體利益,以短期利益換長遠利益之重大善意表示。但由《宣言》的最終措辭觀之,我國所表現的善意並未換取足夠的回應,《宣言》僅僅顯露“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端倪,並無“主權在我”之體現。
而這些困難又該如何解決?我們期待著博鰲論壇上各國學者的高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