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日電/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張定淮於大公網發表文章指出,在“佔領中環”事態發展到如此情況下,還以《“佔領中環”是一種“人民的無節制行為”》為題寫文章似乎沒有必要,其實不然。因為“佔中”主體——學生是否真的明白這個道理還不一定。這一點可以從他們喊出的口號“公民抗命”可以看出。
“佔中”主要組織者是香港高校中具有極端政治思維的教師。作為教師,其基本職責本應是傳業授道,而不是用一種與香港情況完全不符的理論忽悠學生去上街鬧事。也正是由於學生並沒有真正明白“公民抗命”理論的真實內涵,才會聽信組織者的鼓動,才會參加這種不具有正當性的違法的“佔中”。
任何人作出任何一個重大行為都是基於其對這一行為具有正當性的認識。當“佔中”組織者號稱“佔中”就是“公民抗命”,這實際上是企圖給“佔中”的違法性披上一層具有正當性的外衣。在人們對“公民抗命”真實內涵不甚了解的情況下,其蠱惑性就得以顯現。
筆者曾在本欄發表題為“剝下佔中的理論外衣”一文。由於香港社會政治取向的多元性,可能未引起人們關注。再次提及此事,意在提醒學生,“佔中”在性質上並不是“公民抗命”運動,而是一種“人民的無節制行為”,而這種“人民的無節制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在理論上並不具有正當性。
根據學理,“公民抗命”具有正當性,有兩個基本前提:其一是基於制度和法律具有“惡性”,公民抗命具有正當性;其二是基於制度和法律具有“良性”,而當局不能依據良性制度和法律辦事,公民抗命也具有正當性。即使在西方的制度環境下,“公民在非常情況下未遵守良法”的行為也不能叫做公民不服從,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從不同角度觀察香港社會,我們可以看到對香港社會特徵的不同描述。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人們一定會說香港是一個法治成熟的社會。而這種對香港社會特徵的描述所反映的是港人對於法治的高度尊重。也就是說,廣大港人對於違法的行為是有自覺抵制的能力的。
基本法在香港是受到高度尊重的,它作為香港整個法制體係中具有憲制性法律文件的地位,是連不喜歡它的人都不得不承認的事實。這點不必贅述。
香港的政治制度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的高度認同,當然也體現在對香港政治制度的高度認同上。顯然,現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和政治制度並不存在?什麼“惡性”問題。筆者九月十二日曾在《南華早報》發表一篇文章,其中寫了這樣一段話:“在中國這樣一個集權的單一制國家,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通常是通過政治來調節的,考慮到香港是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域,中央以基本法作為準繩來處理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這是用法律來調節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明顯例證”。“如果連基本法都不認同(‘佔領中環’的理論前提就是基本法是‘惡法’),這種關係恐怕只會向?政治調節的方向發展。”陳建民評論說,筆者“完全誤解了這場公民抗命行動”。
他稱“他並不認為基本法是‘惡法’。”由此,我可以明確地講,作為“佔中”發起者的三人之一,他是絕對沒有弄清“公民抗爭”真實含義的。
本次圍繞2017年政改,中央政府依據基本法提出了政改的基本框架,這難道是違法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