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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中央對香港自治有監督權天經地義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1:08:56


香港白皮書座談會(中評社 王永雪攝)
 
  再者,這是香港基本法作為授權法的特質所決定的。香港基本法全面充分地體現了授權法的特點,在不危及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只要有利於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有利於堅持兩種制度,有利於保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均盡可能地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有關權力。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全國人大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政府授權它自行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實行港人治港、使用自己的區旗、區徽以及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

  鄒平學說,根據授權原理,中央擁有監督權力毋庸置疑。其一,授權者和被授權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授權意味著權力主體將原本屬於自身的權力授予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取得了原本沒有的權力,被授權者經授權獲得的權力範圍、大小以授權為限,沒有授予的權力仍被保留於授權主體。

  其二,授權意味著控權,有授權必然有控權。授權者對其授出權力進行監督管控,就為了保證其所授出權力按照授權者意志行使,實現授權目的,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

  其三,授權意味著限權,根據“越權無效”原則,任何超過授權限度的行為都是無效的。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所謂高度,正是以基本法明確授權為限度。從這個角度看,特別行政區不得行使基本法和中央未授予的權力,如果中央不對此加以監督,如何避免其越權?

  其四,特區被授予的自治權還意味著責任,這個責任首先就是承認中央的管治權,接受中央的監督權力,做不到這一點,中央不可能授予特區自治權。這就充分說明,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是中央權力授予下的自治權,是中央權力保障下的自治權,也

  第二,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有充足的憲法和法律依據。鄒平學說,憲法與基本法是處理中央與特區權力關係的法律基礎,白皮書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的依據既有基本法的規定,也有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監督基本法實施、監督特區高度自治權中承擔著最高的憲制責任,擁有最高和最終性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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