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兩岸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共識”和制度性保障
當前兩岸在憲制性規定層面形成的“暗合”,能夠為兩岸以求同存異方式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提供憲制基礎。然而這種基礎本身卻“建立在脆弱的平衡基礎上”,無法為兩岸關係實現可持續發展,最終化解兩岸政治對立提供有力支持。在進一步構建和完善這一制度框架過程中,兩岸必須在現有的雙方憲制性規定的“暗合”基礎上,推動兩岸形成關於“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共識,將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暗合”升級為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
二、形成規制兩岸各層次交往的法規範體系
在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框架的法規範體系中,以“一個中國”框架為核心的兩岸“法理共識”構成這一體系的基礎性規範。而以規制兩岸各層次交往行為的兩岸事務性規定體系,則構成這一體系的主幹之一。
三、構建和完善兩岸協議實施機制
作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法治化的形式,兩岸協議的生命也在於嚴格執行。構建一套高效、務實的協議實施機制,對於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有著重要意義。在構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制度框架過程中,應當積極推動兩岸協議的實施機制不斷走向完善,使兩岸共識的執行能夠獲得制度性保障。具體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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