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8日電/網評:被盜刷銀行負責是對持卡人的司法保護
來源:東方網 作者:徐建輝
剛剛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明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正如最高法所介紹的那樣,當前銀行卡網絡支付和信用卡信用交易日益增多。但是這在給人民生產生活帶來便利和改善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法律風險。譬如銀行卡盜刷在侵害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影響了銀行卡支付市場的安全穩定發展,潛藏著較大的風險。而信用卡在逾期、分期和最低還款時的“天價”罰息和高額收費也讓持卡人後悔不迭、苦不堪言。從此前媒體報道與消費者反映來看,說是怨聲載道恐怕也不為過。
特別是持卡人面對“財大氣粗”的銀行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和不利位置,常常不得不接受發卡行的“霸王條款”及顯失公平的約定責任後果。卡民苦不公正條款久矣!在這種情況下,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法律規則來定紛止爭,重新定義銀行卡發卡行和持卡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公平公正的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而今《銀行卡規定》的發布,不僅為司法機關審理銀行卡相關民事糾紛提供了“定盤星”,對廣大持卡人來說無疑也是一場期待已久的“及時雨”。如此次最高法規定,“借記卡遭盜刷可向銀行索賠,信用卡遭盜刷不用償還本息”,等於徹底否定了銀行過去常常被人揶揄的所謂“離櫃(發卡)概不負責”的甩鍋態度。既是對發卡行的必要約束,更是對用戶的合理保護。只發卡收費卻不承擔一點風險責任,世上哪有這樣的“好事”?
當然這並不是說所有盜刷都得銀行“買單”。規定同時強調,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或是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仍需自行承擔相應損失責任。這也凸現了這一規定的公平之處,說明不是要吃銀行的“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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