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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達強調“豈容作賊的喊冤”,要求“教育部”和台大立即公開林智堅、鄭文燦、陳明通等3份審定審議報告書全文,讓外界檢視。(蘇宏達臉書) |
行走國際社會經年,我深刻體會,台灣的大學要國際化,要接軌歐美名校,不是僅僅推動英文教學丶增加國際往來,而是要更堅持“榮譽”丶更強調“紀律”。這才是歐美一流大學的核心價值。
林智堅生和鄭文燦生碩士論文抄襲嚴重遭註銷論文及撤銷碩士學位,都經台大社科院論文審定委員會依法詳細檢視討論才認定,絕不容陳教授混淆視聽丶顛倒黑白。陳教授刻意指稱林智堅生案為寃曲,卻絕口不提他所指導的鄭文燦生論文也同被認定抄襲嚴重而遭撤銷學位,更不願意面對所指導以香港民眾對機構信任度調查為樣本的碩士學位論文中至少五篇也被質疑的事實,卻在審議期間不斷在台大內部散播類似“因為一個學生論文抄襲就開除指導教授,各位想一想,你安全嗎?”的情緒勒索。
為了捍衛台大的榮譽丶台大社科院和所有參與審定審議委員的清譽,身為台大社科院院長,林智堅生丶鄭文燦生兩個碩士論文審定委員會召集人,以及陳明通教授違反教師法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我決定挺身而出,鄭重要求“教育部”和台大校方立即公開上述三份審定審議報告書全部內容,以昭公信。
我自始即主張上述審定審議程序一旦完成,報告書就應公開說明,以昭公信。前此,我曾依台大校方轉“教育部”來文要求,將鄭文燦生論文涉抄襲的相關審定資料及附件呈交校方。但之後卻接到校方告知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1條必須保密,故不向“教育部”提供相關資料,秘書室也特別來電叮囑。
查該第11條確實規定涉學術倫理案之“評審過程丶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同法第12條即條列例外處理,責成“教育部”對“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又台大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要點第5條所規定的保密,係要求所屬學院“十日內組成審定委員會,並於二個月內完成審定,其程序應以秘密方式為之”。目的是保障審理過程的公正客觀丶參與委員不受干擾,以及避免在審定前損及當事人名譽,並未要求審定報告書保密不公開。
再據學位授予法第16條,博碩士學位論文除“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外,其餘均必須公開。學位論文抄襲比對和審定報告書都是以學位論文本身為基礎的客觀分析,為學位論文之延伸,除非涉及機密和專利侵權,並無不公開的理由。尤其,這三個案例已損及台大和台灣高教的“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教育部”和台大校方更應對外說清楚。
因此,為捍衛台大學術聲譽,台大社科院以及所有參與審定審議委員的清譽,我鄭重要求“教育部”和台大校方不能保持緘默,應立即公開涉林智堅案丶鄭文燦案和陳明通案的三份審定審議 報告書全部內容,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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