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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70年:日本的政治思想與對外戰略”小組討論(中評社 王秀中攝) |
他表示,關於當前處於國會審議階段的安保法制修訂,主要是基於安倍政權“正常國家化”目標和前期的安全政策“解禁”行動(特別是去年7月以內閣決議形式部分解禁集體自衛權),進一步對安保法制體系當中具體法律,特別是組織法和行動法進行內容修改。包括對10部舊法(如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PKO法)等進行修訂,將其“打包整合”在新的《和平安全保障改善法》當中,同時制定新的《國際和平支援法》,對自衛隊實行海外行動和“後方支援”制定新的法律依據。相關具體法律改訂的要點主要包括:
一、用新的“事態概念”來放寬法律限制,擴大集體自衛權行使範圍。包括取消“周邊事態”而提出“重要影響事態”,取消行使武力干預的“周邊”地緣概念約束,以及在對《武力攻擊事態法》的修訂中提出“存亡事態”並將其與部分解禁集體自衛權時提出的集體自衛權行使“新三要件”相結合,將對日本“關係密切的國家”的武力攻擊納入到“危害日本國家安全和國民權利”的範疇當中。“重要影響事態”等新的“事態概念”的一大基本特點是存在很大的解釋餘地和應用空間。
二、通過修改參與國際維和相關法律,擴大自衛隊海外活動權限。表現在通過新制定《國際和平支援法》來促使自衛隊海外維和常態化,擺脫過去“一事一議”的約束。另外,通過新法和修改PKO法等,試圖在拓展自衛隊海外活動業務範圍、放寬武器使用限制,以及參與聯合國以外其他國際、地區組織的維和行動方面獲得合法性,為自衛隊進一步扎根海外,甚至介入衝突國家進入軍事干預創造前提條件。
三、擴大安全和軍事合作對象,根據當前提出的法律修訂草案,集體自衛權的協同行使對象主要是美國但不限於美國。新的《國際和平支援法》草案規定日本“可以對(包括美國在內的)戰略關係密切的國家進行後方支援”,這被認為是日本借安保法制修訂進一步拓展“安全夥伴網絡”的關鍵一手,在一些日本國內防務專家看來是也是“意外之舉”,有分析認為這一規定將首先適用於日本與澳大利亞構建“准同盟”式的防務合作,同時日本還很有可能借此與東盟國家加強協作。
四、“灰色事態”干預能力的增強,日本所界定的介入和平與戰時之間的“灰色事態”,主要應對的“情境”是“離島奪占”以及針對日本船只的武力襲擊等。按照現行法,自衛隊只能在海上保安廳“無法應對”時出動行使受到限制的警察權,且手續複雜需內閣會議開會達成一致。當前安保法制修訂的一項重點是簡化自衛隊出動的程序,如在緊急的“灰色事態”時可直接出動干預,或降低內閣審議程序的環節,在首相或內閣核心成員批准下即可出動,從而達到“第一時間應變”的目標。這一項的法制變化,對於中日之間的島嶼主權之爭有直接的影響。
盧昊總結道,在安保和自民黨中堅力量的全力推動下,此輪安保法制修訂法律上獲得通過難度不大,但這些法律上的所謂合法性並不意味著正確、理性的政治決策,如何在內政與外交實踐中運用,安倍政權還面臨障礙與挑戰。對於中日關係而言,日本的安保法制修訂,乃至安保政策的全盤變化並不意味著中日關係一定會因此更趨惡化,但如果日本的“安保大改革”和“安倍國防學”繼續受到保守民族主義政治觀、修正主義歷史觀和針對中國的冷戰式思維的主導和牽引,則它對地區安全與中日關係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難想象的。就國內安保政策的“前所未有之大變局”,特別是其具有不確定性的走向,日本應通過其前後一致的言行,對周邊國家特別是中國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