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這些限制台灣NGO的方式,許多情形是發生在2008年以前,而在2008年以後,丁仁方說,“北京當局有些做法較為緩和,但仍堅持剛性的‘一中原則’,對具有主權象徵的符號,包括名稱、會旗等,仍採取絕不放手的做法;以及,對參與INGO的身份,要求台灣NGO不可以‘國家會員’的身份參與 。在北京堅持‘一中原則’適用台灣NGO的國際參與空間之下,除非‘一中原則’、‘一中框架’特別針對NGO部分有擴張性的解釋及應用,否則,台灣NGO國際參與空間一定仍被高度限縮。”
2008年以後,馬政府對兩岸關係的現狀界定提出了“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說法,丁仁方提到,到2014年2月陸委會主委與國台辦主任在南京會面時,雙方互以官銜稱呼,台灣方面一些大陸事務官員及學者多認為這是中國大陸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治權”的開始。目前看來,這樣的看法可能似乎偏於樂觀,從大陸學者的研究裡,可以發現北京當局對承認台灣的治權仍然相當保留,因為台灣方面對治權的要求,不僅是凸顯“中華民國政府”對台澎金馬的事實管轄,也要凸顯一個擁有完整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以及自衛權、外交權、及擁有國際人格政治實體的權利,這樣一來,承認台灣的治權就會給大陸帶來相當的政治風險,可能包括;讓兩岸分治現狀固定化,台灣也有可能會藉此基礎尋求“主權”地位;被少數國家利用與台灣發展官方關係,傷害到中國主權統一;可能改變中國統一模式及統一後的國家結構形式,譬如說以聯邦制取代目前的單一制 。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2008年以後,北京放寬台灣參與一些INGO,等於已經放寬了台灣的“外部治權”,或者說容許台灣有所謂的“對外主權行使權” ,這些新的理解及詮釋方式,應該可以讓台灣NGO參與INGO有更大的空間。丁仁方提到,北京或許可以與時俱進,參照這些新的詮釋邏輯,至少對台灣NGO的國際參與,提出從“一中框架”的角度,可有比“一中原則”更包容的適用標準。
他分析道,以台灣NGO的名稱來說,一個冠上“台灣”稱謂的NGO,即便是被迫加上“中華台北”,也不可能會被INGO其他成員誤認為是來自中國大陸的代表,但維持“台灣”的稱謂,也完全沒有增多一些台灣的“主權”地位,或減損中國大陸的“主權”地位;甚至許多冠上“中華民國”稱謂的NGO,基本上是因為這些NGO跟“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是一種“內部治權”的延伸,連代表國家的“外部治權”都談不上,容許這些名稱的存在,也不太可能凸顯“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當然就沒有北京當局所擔心造成“兩個中國”跟“一中一台”的問題。
丁仁方最後強調,北京如果要強調“一中框架”確實有超越“一中原則”的包容性,台灣NGO的國際參與空間應該是一個可以突破的焦點。
(後方支援記者: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