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張祖興表示,首先,仲裁庭無權處理該問題,因該問題本質上是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仲裁庭的管轄範圍。其次,該問題直接關涉海洋劃界,因中國政府2006年聲明的作用,仲裁庭不能回答該問題。再次,即使作為一個實體問題,仲裁庭的回答也是完全錯誤的。
張祖興對中評社指出,仲裁庭完全接受了菲律賓方面對《公約》一百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解釋,採取一種極端苛刻的標準,而對我國台灣地區提供的有關太平島的事實證據完全不予考慮。仲裁庭在解釋該條款的時候,沒有援引任何有份量的國際判例或其他國際法淵源,而是大量第引用某些詞典對某些詞語的釋義,還有就是武斷地說“本仲裁庭認為……”。
張祖興以《仲裁書》第474段為例,仲裁庭自己也承認此前國際司法機構沒有認真考慮過這個問題。對於這個從未有國際司法機構解釋過的問題,仲裁庭僅憑一方提供的證據和觀點妄加判斷,這種處理方式根本不是國際司法機構公正地審理案件,而是在為其中一個當事方的主張背書。
張祖興又指,仲裁庭充分接受菲律賓證人斯科菲爾德(Clive Schofield)的證言,而該證人雖然以獨立的專家證人的身份出現,但完全背離其本人過去的學術觀點。仲裁庭對這種失信證人的證言居然全盤接受,不得不令人懷疑仲裁庭自身的品質。
張祖興強調,菲律賓的訴求中並未涉及群島的整體性問題,仲裁庭主動處理這個問題是明顯的越權行為。而且,仲裁庭並未對自己的結論提供充分的論證。仲裁庭認為,《公約》只規定群島國家可以主張群島水域,而中國不是群島國家,因而不能享有群島權利。事實是,《公約》並未規定非群島國家如何主張洋中群島的權利。也就是說,非群島國家對其洋中群島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權利,《公約》沒有規定。仲裁庭對一個《公約》沒有規定的問題武斷地提出這樣的判斷,不僅是於法無據的,而且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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