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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返還兩蔣時沒收財產 蔣萬安:無關選舉
http://www.CRNTT.com   2021-01-12 11:46:03


藍委蔣萬安。(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月12日電/蔣家第四代、中國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被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辦法,遭外界聯想是為2022台北市長選舉布局。蔣萬安今天表示,提案與選舉無關,面對歷史,還原真相,台灣才能邁向和解。

  蔣萬安的修法提案有16藍委連署,包括黨主席江啟臣。連署人包括:洪孟楷、鄭天財 Sra Kacaw、翁重鈞、林德福、謝衣鳳、李德維、林為洲、鄭麗文、吳怡玎、廖婉汝、溫玉霞、江啟臣、林奕華、徐志榮、陳以信。

  有鑑於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而被沒收財產,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威權統治時期,人民被不當沒收財產的返回辦法,以及擴大適用的罪名。適用範圍更比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涵蓋兩蔣時代,等於是承認祖父蔣經國及曾祖父蔣介石統治期間為“威權統治時期”。

  現行條文僅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返還;如不能返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

  《中央社》報道,蔣萬安表示,有關公權力侵奪人民財產的返還規定,其他國家之先例不勝枚舉,他參酌德國“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法”的經驗,處理不法侵奪財產返還問題。

  他認為,威權時期冤錯假案牽涉罪名不限於內亂、外患罪,因此提案將適用的範圍擴張至“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並考量威權時期司法制度的特性,放寬請求返還範圍,人民除受無罪判決外,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或經撤銷有罪判決者,也可以請求返還財產或現金補償。

  另外,草案也規定,若當事人已死亡,台灣地區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檢具被沒收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或折算現金償還其價額。而人民若依促轉條例撤銷有罪判決,當事人或其家屬可以申請金錢補償,補償標準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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