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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7月9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上午重開羈押庭,維持交保裁定,但將保釋金從新台幣5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對於更裁仍讓鄭文燦交保,桃園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桃園地方法院針對鄭文燦案新聞稿如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5號新聞稿
被告鄭OO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理由如下:
一、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3.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O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