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務院公佈的《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提出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共享,消除信息孤島,優先推動交通、醫療、就業、社保等民生領域數據向社會開放。然而各系統、各區域無規可依,要麼放棄推進,要麼就制定自己的標準,造成條塊分割,開放後也難以共享。
對此,孫丕恕建議,要制定政府組織數據開放的標準和範圍,發布數據開放目錄,同時要確定數據開放的主管機構和數據開放政策的發布機構,制定明確的開放目標和計劃。
在破解數據開放程度不足、敦促各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方面,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邵志清進一步表示,應制定大數據法,明確數據各類主體的責任義務,規範數據采集、流通與使用。
信息立法還應注重數據安全
在促進數據共享之外,邵志清還強調了數據安全防護的重要性,認為大數據立法還應同時保護數據產權、安全和隱私,維護市場效率與公平。
的確,大數據誠然功能強大,但是相當一部分數據也涉及普通公民的隱私。在老百姓把越來越多的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保存的今天,如何在用好大數據的紅利的同時保證數據安全,也是代表委員建議立法的重要考慮。
全國人大代表、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3月5日就表示,完善大數據立法,推動數據共享與監管一事“迫在眉睫”。他說:“對每一個經常用互聯網的人,最大的困擾是互聯網上經常有各種各樣的脫庫,賬號泄露。如果能對信息立法的話,會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李朝興則對立法的具體操作提出了建議。他認為,“應按照‘急用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則,建議由國務院出台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之後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待條件成熟後再上升為國家法律”。
2016年是“十三五”規劃的破題之年,也是國家實施“互聯網+”計劃的行動之年。在數據互聯互通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用好大數據,讓大數據真正為經濟民生和社會環境造福,不僅是代表委員們關注的重點,也是考驗決策者們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