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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包圍“交通部”。(中評社 蔣永佑攝) |
3.正式公告廢除人命分等級的不平等制度,不得限制任何單位使用幾年車之規定。取消車身年份、駕駛姓名標識。
4.執業登記證採一人一證,證從人不從公司。免除每到一家公司就辦一張證的麻煩,及公司於員工離職時未立即辦理註銷之困擾。
5.“全國”甲類限管道路全部清查,要立牌須當地民代及本業同意。甲類禁行管制路線,不得分車齡有差別待遇。
6.車輛稽查僅限“國家”風景點、“國道”休息站。對可立即改善之疏失不得開立罰單,以勸導及確認有立即改善之實即可。
7.合約書、派車單、保養記錄卡、每日檢查表、每月檢查表隨車攜帶,對行車安全並無助益、徒增駕駛困擾,請刪除此規定。
8.車輛定期檢驗恢復舊制,五年內一年次、五年後一年二次。
9.落實總量管制,不得再增車,擁牌未掛不得逾六個月。
10.嚴格禁止領有補助款之公車跨足遊覽業務,即使擁有路權亦不得行駛,一旦發現經申訴直接由監理單位開單重罰。
11.陸客團工時每天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含客人上車前一小時整備,客人下榻後一小時整理)。
12.退傭部份本就是本業勞務所得一部份,應有合理分配權利,要求“觀光局”介入訂定標準。
13.對“交通部”所謂22項改善政策,應重新審議,並應邀本業勞團(本工會)參與討論,無異議後始得發佈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