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政治生態現處在撥亂反正的階段,您如何看待香港目前的法治情況?
田飛龍:香港目前的法治正處於調適鞏固之中:其一,通過對人大釋法與決定的確認和尊重,顯示出香港法治對國家法及國家利益的認可,香港法治正在逐步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其二,針對“佔中”運動以來的香港社會亂局,法院通過“佔中”判決和旺角判決確立了對“公共秩序”的保護性法理及判例;其三,香港法治還應針對“港獨”言行進一步發展出23條立法完成前的適當的判例法理學,以承擔起對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憲制性保護責任。
香港法治的國際地位與國際信任度繼續得到維持,但對國家利益與“一國兩制”的完整法理認知和保護尚存在缺口。未來的香港法治還需要在其國際性與國家性之間尋求更加靠近國家法立場的法理與制度平衡。法治是香港社會最核心的價值,是社會秩序與民主進步的守護者,因此香港法治如何協調處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公民權利,是一項長期性的挑戰。旺角暴動案判決體現了香港法治的憲制責任自覺與擔當。
中評社:近年來一些反對派,如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不斷鼓吹所謂“違法達義”的歪風,誤導年輕人可以為了政治訴求而犯法,公然蔑視法律。對此您又怎麼看?
田飛龍:“違法達義”源自戴耀廷為鼓動佔中而引進的“公民抗命”理論,大體意思是為了高於具體法律的道德目標(比如民主、平等之類),可以通過違法的方法進行抗爭及獲得。其實香港人長期生活在法治發達而民主多樣化發展的善治性社會,對“公民抗命”是陌生的,根本不存在需要公民抗命的暴政前提。將“公民抗命”引入香港完全是一種政治操作,是概念武器的誤植與誤用。但是香港社會又是一個高度發達而接近“後現代化”的社會,公民抗命的反抗意象及群體動員參與的遊戲性質,與青年人現實競爭發展的受挫感、反建制的情緒、本土化的抱團心理及改變命運的朦朧理想主義相契合。
經過“佔中”對抗及法院判決,儘管部分判決中包含對“違法達義”一定的理解與同情,但總體上香港法律界是否定這一主張之合法性的。以香港大律師公會為例,早在“佔中”期間就相繼發表了兩份關於“公民抗命”不具合法性的聲明。“佔中”判決期間,大律師公會及香港法院亦聲明對“公民抗命”的不認同。香港社會更是逐步從“公民抗命”的迷思中清醒過來,以市民的公共理性拒斥這一社運理論對青年人的誤導與傷害。
但是,“公民抗命”帶來的“違法達義”,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香港法治的權威性根基,在香港一代青年心中種下了“造反有理”的精神毒素,造成了香港社會秩序的結構性“內傷”。一定程度上,“佔中”之後的本土分離運動、校園“港獨”運動及旺角暴動,都是“違法達義”鬆動香港法治根基和誤導青年激進參與帶來的連鎖反應。因此,旺角暴動及“港獨”分離的根源之一即在於“違法達義”的精神煽動。
戴耀廷在“佔中”之後並未反思及停止對香港青年的煽動,而是繼續通過“雷動”、“風雲”等選舉工程協調計劃以及跨境港獨言行(典型如今年4月初在台灣“五獨論壇”上的港獨言行)煽動青年人“違法達義”。這根本不是一個學者,而是一名政客,一名與“一國兩制”及基本法長期為敵、甚至玩弄基本法於鼓掌之中的制度“公敵”,一個變相偽裝的“城市革命者”。因此,香港法治僅僅依法懲治梁天琦是不夠的,梁天琦某種意義上只是暴力“港獨”之果,而戴耀廷是“港獨”之因。舍“因”而就“果”,是香港法治反港獨的制度局限性。當然,戴耀廷佔中案及相關港獨言行案尚未最終成判,香港法治如何具體作為還需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