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人大釋法之後,香港法院對過往違法事件撥亂反正,此次首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港獨”組織,從香港法律的層面看,有哪些啟示?如何評價香港的法治環境?
陳勇:我們看到,經常有一些反對派講,政府不應該引用一些條例,或者一些條例相對比較少用,所以政府就不應該用,如果按照這種邏輯,我們的法律凡是少用或者沒用的條例都可以取消,那天下就大亂了。
比喻說,香港不會每家每戶都有火災,但是如果從來沒有火災的樓宇或者家庭,偶爾發生火災了,如果按照反對派這種邏輯,消防局就不要去救了,消防局只要去救那些天天著火的樓宇就行了,所以反對派的說辭是很違反法律核心價值的。
是否有違法看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看有多少人去違法。比如講香港歷史上極少,尤其回歸之後從來沒有恐怖襲擊,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將來如果再有拉登二世來香港放炸彈,我們也不應該去跟進?就算抓到恐怖分子,也不應該用相關的法律去控告他?所以法律面前只有你是不是違法,而不是說你是不是常客、是不是熟客、是不是經常用這條法律。就算英國人管制香港的時候,都極少人,甚至沒有人敢搞“港獨”,所以法律才比較少用。那麼現在有的人竟然用“港獨”冒天下之大不韙,甚至是和香港700萬市民對著幹,而且他們連英國人的一些意識形態或者是法律的原則都違背,那我們更加要大家特別小心警惕,因為這種比較少見的,就如同伊巴拉病毒或者像沙士一樣,越是罕見,那麼毒害可能越大,如果不做好懲治或者預防的話,可能會造成世紀絕症。
中評社:23條未立法,一直被詬病為是法律漏洞,是給“港獨”分子和“港獨”組織留下灰色空間,此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是否代表在23條未立法的情況之下,依然有法可用?
陳勇:23條就猶如是一個套餐,這是香港的憲制條例,但是香港回歸到現在,有相當多的條例,包括公安條例、以及其它刑事條例,雖然不是23條,但是有一些作用或者功能正在發揮,就像旺角暴亂裁定的罪行是《暴亂罪》、《煽動罪》,這些只不過以前少用,但是法律都在。
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雖然說是首次引用,但是正好是有這種武器和防護,把條例拿出來用就可以。雖然我們不敢講能夠根治,但是能夠大大舒緩和阻止一些“港獨”的行為,同時也會透過法庭的審判,陸續形成一些判例,進而完善我們的漏洞,保障國家安全,保障700萬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逐漸彌補漏洞的過程中,就會形成一個比較健全的法律網,讓律政司或者保安局這一類的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日後可根據這些判例進行實際的運作,再完善相關的條例。
為什麼“香港民族黨”運作了兩年,卻沒有執法部門去干涉,可能這中間涉及到程序上會的一些灰色地帶,或者像反對派講的,因為很少用這些條例,所以執法部門對這方面的條例相對比較生疏,那麼這些都屬於執行上,或者制度上的“半灰色地帶”,我們應該通過執行一些具體案例,去彌補這些不周全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