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關鍵詞是調查手段。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個地方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賦予了12項調查措施,都沒有擴大權力,都是實踐中實際使用又比較成熟的權限。可以分兩類:第一類就是現行的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和權限,現在規定的是查詢、複制、凍結、扣留、封存等手段。從全國人大去年的試點決定看,未來要把它修改完善為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這樣一些手段,都是現有手段。
第二就是把紀委實際使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寫入法律。這樣完善調查手段,把所有的調查手段法治化。同時法學界關注一個問題,技術偵查怎麼辦?技術偵查仍然按照現有規定,由嚴格的審批程序決定以後,交有關部門實施,監委不重複、不替代。
第四個關鍵詞是留置調查。這回有一個詞,用“留置”取代“兩規”。“兩規”是1994年的一部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所規定的。總書記2013年參加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時,提出要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為我們指明了方向。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它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於偵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污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所以將要制定的國家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採取的時限都會做出嚴格的法律規定,乃至於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等都會做出相應的規定,這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中評社報道組成員:林艶 郭至君 林谷隆 徐夢溪 束沐 後援記者:秦正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