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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網路報:為了政治操作不歡迎通緝犯到案?
http://www.CRNTT.com   2020-10-18 10:27:07


  中評社香港10月18日電/大華網路報今日“是非集”專欄說,遭到台灣終生通緝的港人陳同佳,近來傳出其有意來台歸案,但卻遭到民進黨政府百般阻撓。“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說“我們不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意味了即使陳同佳自願來台接受法律的制裁,民進黨政府還未必願意貫徹基於“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司法追訴權。蘇貞昌是律師出身,他表達這般違反法律常識的立場,目的當然是把司法問題政治化處理,故也不惜欺罔不諳法律的民眾。

  以一般常識或社會大眾通常的認知來說,被政府發布為通緝犯者,各司法警察機關均要合力將之拘捕到案,而這也是發佈通緝令的目的。因此,如果通緝犯自願投案,又何以可能發生如蘇貞昌所稱“我們不容許一個殺人犯自由來去”的情形?亦即,被台灣通緝的殺人犯要來台灣投案,難道政府還有“不表歡迎”的餘地?

  我們試想一狀況,如果在台灣逮捕另一位泰國籍犯罪人,發現他是非法入境的偷渡者,此刻政府首先要做的難道是“不表歡迎”而遞解出境?然後,再發布犯罪嫌疑人通緝令,請他辦理合法入境申請程序經簽證核准後再進入台灣投案?或者尋求與泰國政府建立“司法互助”,請求泰國政府把在台灣犯罪的泰人送來台灣受審?事實上,政府基於“國家主權”的基本作用,對於在“國境內”犯罪的任何人,皆應負有積極主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責,至於是否為依法入境的身分,都無法阻卻刑事追訴權的進行。

  專欄說,依據“我國”《引渡法》第4條前段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亦即指“我國”人如果在“國外”犯罪,即使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亦為“我國”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時,“我國”亦不會接受外國之引渡要求,將“國人”引渡至犯罪地國受審。這項“國人不引渡”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之引渡通則,但當陳同佳願意主動來台投案時,民進黨政府卻稱要與港府依“司法互助”,由港府將陳同佳移交給台灣。一句話,諸如此類的說法,乃因民進黨政府有意欺騙台灣民眾。

  為什麼犯下殺人重罪的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願意接受台灣法律的制裁,而民進黨政府卻百般的阻撓呢?說穿了,因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事件,導致了去年香港引發“反送中”的長期動亂,而一旦陳同佳來了“台”而非“送中”,直覺上讓“反送中”的正當性失去了一大支柱。

  在香港“反送中”事件中,民進黨政府極力混淆法律上的視聽,成功誤導台灣民眾形成了“反中”情緒。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當時種種的誤導可能會被逐漸看清,而民進黨將法律事件操作成政治問題,也將會因陳同佳來台歸案,而少了一個得以繼續操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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