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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法治發展論壇日前舉行 |
丁煌續指,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注意資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才能保證大灣區經濟得以長久持續地發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是粵港環保合作面臨的最重要的法律問題,多年來,粵港雙方透過“專責小組”簽訂合作協議防治污染,例如2001年成立粵港環境保護合作專責小組,但“行政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有鑒於環保重要性,效仿香港,將政策、措施和安排等提升為法律規定,就環保進行立法是不二的選擇。值得特別一提的是,環保城市對高端人材具相當的吸引力。
“為大灣區發展提供具體的法律條文之後,下一個重要的課題是司法。”丁煌說,“法治”是基本法律原則規限行使權力的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對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同類案件可能會有不同法律後果。若有共犯因審判地或適用法律制度的差異而被判處不一樣的刑罰時,將不可避免地引起對法律界對公平性的質疑。不必全世界四下張望,聚焦香港便能找到法治大灣區具體方案,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
如何更好、更順暢地連接大灣區內的法律?丁煌在發言最後指出,需要大灣區律師竭力攜手合作,可成立“粵港澳大灣區上訴合議庭”。案件進入“粵港澳大灣區上訴合議庭”時,若原審牽涉內地與香港(或澳門)間糾紛,“粵港澳大灣區上訴合議庭”法官可根據案件牽涉的法律觀點向澳門或香港大律師提取意見後,才頒布法庭判決書,並成為沒有約束力判決書部分。“粵港澳大灣區上訴合議庭”大法官可借此機會,在“中國憲法”的大框架下分析相關事實在香港或澳門法例下會有什麼的法律新觀點產生,與此同時,也能直接地為中國“富有社會主義”大陸普通法新法制做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