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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兩辦”行使監督權是全面管治權組成部分
http://www.CRNTT.com   2020-04-21 13:35:09


  中評社香港4月21日電/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在《文匯報》撰文表示:中央設置“兩辦”行使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置疑。香港回歸以來,“兩辦”一直都依法行使監督權。試問,如果港澳辦和中聯辦不是管轄香港的部門,那麼,由什麼中央部門來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管轄香港的權力?反對派的所謂“兩辦無權論”,企圖架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其目的就是去中央化,令公眾以為“中央權力不及香港”,這正是要為香港與祖國分離製造理論基礎。“兩辦”發聲譴責反對派議員“攬炒”,表明中央為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落實,一定會對反對派破壞香港政治體制正常運作的圖謀予以強烈反制,絕不姑息!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近日發聲譴責香港個別立法會議員在內會搞“政治攬炒”,損害香港利益。反對派以所謂“兩辦無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之說誤導民意。中聯辦發言人之後接受媒體查詢時強調,“兩辦”有權責發聲,批評反對派故意曲解基本法。 

  “兩辦無權論”誤導民意須嚴正駁斥 

  中央通過憲法和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區政府行使屬於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權力,履行有效管治香港的主體責任。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正是根據上述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才得以成立。基本法第12條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正如中聯辦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指明:“中央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但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立法權,均來源於中央授權。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授權者對所授出的權力擁有監督權,這個道理不言自明。”中央堅定不移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行使對港的全面管治權,關心香港局勢理所當然。“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代表中央發聲合憲合法,有權有責。 

  反對派針對“兩辦”聲明,提出所謂“兩辦無權論”,企圖架空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其目的就是去中央化,令公眾以為“中央權力不及香港”,這正是要為香港與祖國分離製造理論基礎,是十分惡毒的誤導,須嚴正駁斥。 

  “兩辦”一直都有代表中央行使監督權 

  事實上,自香港回歸以來,“兩辦”(包括當年的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都有代表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行使監督權。港澳辦列明的8項職能便明確包含“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了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中聯辦的5項職能亦明確包含“承辦中央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兩辦”作為代表中央負責管理香港事務的專責機構,發聲譴責香港反對派議員在內會搞“政治攬炒”,阻礙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法定職責,是代表中央履行中央對港權責。試問,如果港澳辦和中聯辦不是管轄香港的部門,那麼,由什麼中央部門來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管轄香港的權力? 

  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圍繞按照“一國兩制”原則,提出五個治理好香港澳門的工作任務及要求,其中第一個要求,就包括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中央按照“一國兩制”原則治理好港澳,健全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是中國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和應有之義。中央設置“兩辦”行使對香港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容置疑。 

  中央對反對派阻礙實施基本法強力反制 

  郭榮鏗卻利用主持選舉內會主席的機會,與其他反對派議員相互配合,在長達半年的時間內阻撓內會選出主席,癱瘓立法會內會運作,嚴重阻礙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兩辦”發聲譴責反對派議員“攬炒”,履行中央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表明中央為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落實,一定會對反對派破壞香港政治體制正常運作的圖謀予以強力反制,絕不姑息! 

  (來源:文匯報,作者系港區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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