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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家禓。(照片:謝家禓臉書) |
中評社台北3月22日電/2014年到2019年間連續擔任2屆苗栗縣議員的謝家禓(本名謝文禓)在任職期間以人頭申報公費助理詐領補助費新台幣53萬餘元,一、二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在台灣民意代表並不少見,最近各地議會有多個案件在調查中,若此案成為判例,涉案的議員未來可能有牢獄之災。
台媒報道,判決指出,謝家禓為苗栗縣議會第18、19屆縣議員,任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0月29日,明知李姓男子長期往返東南亞、日本等國,無法實質從事助理工作,卻於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4日至6月30日申報李為自己的公費助理,向苗栗縣議會申請補助費。
謝家禓待議會補助費撥入李的帳戶後,再指示妻子拿李的存摺、印鑑到銀行領款、轉讓,供他私人所用,總共詐領53萬餘元補助費。檢調介入偵辦,約談謝家禓到案說明,他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全額。
法院審酌謝家禓擔任民意代表,卻貪圖不法利益,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縣議會公費助理薪資,不法詐得“國家”財物,有違選民託付,詐領時間不短,應予非難,但考量他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且在偵查中、法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也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苗栗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一、二審皆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3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