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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委員陳椒華。(中評社 楊騰凱攝) |
陳椒華指出,從NCC處理電視執照的相關議案裡面,他們(鏡電視)的補件竟然超過30次,所以不管是新發或展延,一般業者的補件次數大約都是在10件上下,但是這次鏡電視的新設案,在陳耀祥的護航下,共補件超過30次,根本是一補再補,讓他補到過為止,這不是護航那什麼才是護航。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我們為什麼要對一家衛星電視台有這麼多的要求,原因非常簡單,就是希望維護新聞編採的自主性,保障新聞的自由跟言論自由,在許可鏡電視申請的行政處分裡面,NCC總共提出12款的負擔,以及14款的保留廢止權條件,在負擔裡面可以看到,鏡電視要落實編輯室公約,而且要確保節目不受黨政商或股東的不當干預,也要求不得與其他公司有人力共用的情況,也需要沒有擔任其他職務的專責編審。
邱顯智指出,但過程中傳出鏡電視和《鏡周刊》人士分割不清,周刊管理階層介入干預新聞的爭議。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鏡周刊》負責人裴偉被NCC要求不得擔任鏡電視董事長,也不可以擔任鏡電視有給職職務跟參與營運,這是陳椒華上周質詢陳耀祥時就已經確認過的事實,而NCC通過鏡電視執照的決議內容,在保留許可廢止權中也提到,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不得參與任何營運,無論審查過程中或發照後,裴偉都不應該擔任鏡電視有給職職務,包括擔任顧問及參與新聞製播討論等等。
王婉諭指出,可是NCC在年初的時候有接獲舉報,稱裴偉在鏡電視擔任顧問並參與編採會議,還領取高額報酬,NCC接獲檢舉後卻只有請鏡電視來說明,沒有進一步調查,完全採信鏡電視“裴偉沒有擔任顧問也沒有領薪資”的說法,這非常離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