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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官方:產業創新條例限制區域不包括大陸
http://www.CRNTT.com   2024-12-19 14:55:17


“行政院”19日召開院會後記者會,由發言人李慧芝主持。(中評社 鄭羿菲攝)
  中評社台北12月19日電(記者 鄭羿菲)“行政院長”卓榮泰19日拍板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其中在保護關鍵技術不外流部分,除了原定投資達一定額度需事前申請核准外,新增2項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特定區域、特定產業或技術,業者對外投資前應事先申請。但產創條例中所謂的“特定區域”並不包括中國大陸,因投資大陸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卓榮泰19日裁示,創新創業發展是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的重要關鍵,為因應產業在數位、淨零的轉型,修正草案展延設備租稅優惠期間至2029年。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國際情勢日漸複雜,修正草案調整對外投資管理機制,以落實保護台產業關鍵技術,維護台灣產業競爭力。

  產創條例規定,若業者對外投資未事先申請核准,將處新台幣5萬元到100萬元罰鍰。若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處50萬元到1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19日召開院會後記者會,由“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經濟部次長”何晉滄、“海洋委員會副主委”吳美紅出席。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副司長呂貞慧表示,所謂投資特定國家或區域,原則上參考出口管制或聯合國規定。目前出口管國家如伊朗、伊拉克,其他國家則沒有管制那麼多。而投資中國大陸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並不在產創條例中的對外投資規範。

  呂貞慧指出,所謂特定產業或技術,原則上配合“國安法”。“國科會”有公告22項國家關鍵技術,包含“國防部”軍用碳纖維等材料、“國科會”衛星與太空的技術、“農業部”育成育種技術、半導體與後量子時代等技術,由各部會盤點後,在子法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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